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部国搬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家税局对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易地优惠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扶贫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收
通知明确,财政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部国搬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家税局对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易地优惠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扶贫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实行税收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财政土地,免征契税、部国搬迁印花税。家税局对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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