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侮辱英烈贴画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百科2024-05-11 00:42:33723

  10月28日,网售侮辱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瞿某某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英烈院提益诉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贴画该案是杭州湖区全国检察机关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9月,市西讼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检察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网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英烈院提益诉黄继光的贴画贴画。西湖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杭州湖区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市西讼瞿某某发布、销售侮辱、检察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网售侮辱黄继光的英烈院提益诉贴画,并配有不雅文字。贴画

  上述贴画分别有6种规格、尺寸,剩余库存数量巨大。该贴画贬损“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形象,亵渎了董存瑞、黄继光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有损英烈名誉;通过网络传播和销售,造成进一步扩散,不仅侮辱、诋毁革命先烈,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瞿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和销售否定英烈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的贴画,该行为是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亵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瞿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

  10月28日,西湖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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