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 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刻无效
原标题:民法典继承编 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刻无效
看点1
村委会可担任特定遗产管理人
为妥善管理、民法顺利分割遗产,典继更好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承编除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已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遗嘱草案二审稿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人危
草案二审稿规定,急情即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况解口,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无效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民法草案二审稿对遗产管理人的典继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承编除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遗嘱遗嘱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人危其他必要行为等。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急情即刻根据民法总则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况解口因此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发挥应有的作用。”孟强表示,遗产管理人必须履行义务、受到监督,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为了明确界定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对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保留,相比一审稿增加了三款规定: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是将现行法律的规定吸收进来,体现立法的整体性。无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法律都一视同仁,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王浩公说。
看点2
完善继承“宽恕制度”和“口头遗嘱”
遗弃老人、篡改遗嘱……如此行为还能拥有继承权吗?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中就此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据悉,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在口头遗嘱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相比一审稿,删除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的期限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一审稿中关于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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