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明星照片宣传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赔偿金额成争议焦点

综合2024-05-05 15:51:1934

原标题:擅用明星照片宣传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赔偿金额成争议焦点

聚焦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擅用解读裁判规则、明星改革举措、照片争议司法政策,宣传行为肖像推动依法平等保护,构成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权侵权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粤语系列普法节目《湾区睇法》。偿金本期推出:《被盗用的额成明星肖像》。

擅用明星照片宣传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赔偿金额成争议焦点

2019年起,焦点广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及线下宣传活动现场,擅用刊登香港著名歌手、明星演员郭某城照片,照片争议且突出标注“天王郭某城助阵”“签约天王巨星郭某城”等字眼,宣传行为肖像暗示郭某城代言其品牌产品。构成

郭某城认为合美公司的权侵权赔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原告认为,合美公司利用其明星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盈利目的。且在多篇涉诉微信公众号文章中采用的字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有品牌代言关系,增加了原告的商业宣传风险等。

合美公司辩称,侵害原告肖像权是第三人的行为,而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范围小、影响小,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影响。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营销宣传的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代言关系,该侵权方式无论持续时间的长短,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虽未能证明被告因该侵权行为实际获利,但其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合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由于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标题:被盗用的明星肖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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