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加盖“假币”戳记

休闲2024-05-11 13:36:167

  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人民银行网站消息,假币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央行应加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金融机构假币记鉴定工作,收缴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盖戳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假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行应加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假币记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的收缴,应当予以收缴。盖戳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假币

  修改建议稿指出,央行应加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金融机构假币记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收缴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盖戳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建议稿写明,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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