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 七大内容保障利益平衡

探索2024-05-12 00:26:0384586
中评社北京12月10日电/据人民日报报道,行政协议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发布。出台  据介绍,大内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共29条。容保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障利内容:  (一)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益平合法权益  ——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司法与公民、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出台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大内行政协议。根据这一规定,容保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一是障利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通过对行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为了准确把握行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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