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被迫同意不要加班费 后续还能去劳动仲裁吗?|案说

知识2024-05-11 05:31:0124543

原标题:入职时被迫同意不要加班费 后续还能去劳动仲裁吗?|案说

2020年6月,入职张某入职入职某科技公司,时被月工资20000元。迫同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加班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费后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续还放弃加班费。劳动”这种情况下,仲裁张某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回自己的案说加班费吗?且来看看上海仲裁员经手的案例。

张某入职该公司后半年,入职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并要求支付加班费。迫同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加班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费后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续还

仲裁员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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