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拟修订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休闲2024-05-12 04:48:3454484

资料图:猪圈。农业农村中新社发 韦亮 摄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部拟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修订预防控制动物疾病,饲养所动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类场征求意见稿明确,物防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疫条选址环节,应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农业农村行政确认程序。

  农业农村部表示,部拟原《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修订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饲养所动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类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物防但近年来,疫条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农业农村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修改。

  因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

  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

  农业农村部提到,满足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的需要也是修订原因之一。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选址距离有关规定。删除了《办法》中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第五条、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关于专营、兼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选址距离规定。同时,在《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选址风险评估要求。参考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方动物防疫条例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强化对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与指导。

  同时,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将《办法》中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材料和现场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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