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明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调整为由不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
原标题:河南拟立法明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调整为由不履行依法签订的河南合同合同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9月21日,拟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法明法签
《条例(草案)》共8章86条,得相调整订对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关责法治环境、任人外部环境等作了具体规定,为由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履处罚力度。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行依为了理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体制,河南合同加大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条例(草案)》在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拟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法明法签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政府部门换届、得相调整订相关负责人调整等本是关责正常工作流程,但“换人”之后,任人相关的工作承诺还算数不?《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
针对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要求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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