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次日双方分手未办登记彩礼当还

综合2024-05-04 03:09:02241
□ 本报记者  马维博

  □ 本报通讯员 王莉莉

  一对新人喜结良缘,婚礼谁料次日就发生矛盾,次日彩礼此后直接“分道扬镳”,双方20多万元彩礼将何去何从?近日,分手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退还彩礼引发的未办婚约财产纠纷案。

  小刚(化名)与小红(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登记当还订婚前小刚与小红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婚礼订婚时小刚给付小红各种名目的次日彩礼彩礼76000元。

  举办婚礼前,双方小刚又分三次支付给小红彩礼132000元,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办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登记当还小刚再次给付小红1万元。婚礼婚礼第二天,次日彩礼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双方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小刚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小红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举行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两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刚彩礼218000元,原告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一些地方习俗,男女双方订婚、结婚时,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当双方感情破裂后,彩礼很容易成为涉诉焦点问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支付彩礼的基础是爱情,目的是婚姻,当婚约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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