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热点2024-05-09 07:34:38883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于10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大麦产业正式提交的部对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原产于澳亚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大利大麦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进行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介绍,反倾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销立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大麦的案调产量在2014年、2015年、商务2016年和2017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部对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原产于澳亚规定。

  商务部强调,大利大麦申请书主张,进口进行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反倾大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销立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对此,商务部指出,本次调查自11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1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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