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健雯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复184号
广州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健雯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市宝山房市华司执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筑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粤01执复184号执行裁定书,人李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健雯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执异416号执行裁定。被执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行人限公行复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广州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地产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复184号执行裁定书。有限议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清远经过六十日,泰建即视为送达。申请市宝山房市华司执
特此公告。执行筑工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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